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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人士公廁使用權案
K 訴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律政司司長 HCAL 646/2022

K是一名跨性別男性,在Q、謝浩霖案勝訴前的政策下,唯有完成下身性別肯定手術,跨性別人士才能更改身分證上的性別標記。由於K尚未更換身分證性別,進入自己性別認同的食環署公廁將會觸犯《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 7 條,即有關「男女分隔」的規定。

K入稟指控《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的規定排除了正在進行實際生活體驗的跨性別人士,對跨性別人士構成歧視,並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的平等權和保護私生活的權利。在審訊期間,法官一再追問政府代表律師要求就條例中的「男」、「女」定義提出解釋,揭發條例下的「男」、「女」定義並非根據身分證性別而定,而是出生證明書上列名的「出生指派性別」。即任何人士即使改變了身分證性別標記,也不能夠進入自己性別的食環署公廁。

由於案件需要等候Q、謝浩霖案的終審裁決,並作出適當回應,法官將本案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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