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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人士婚權案
W 訴 婚姻登記官 [2013] HKCFA 39

W小姐是一名跨性別女性,她於​2008年進行性別肯定手術後,成功向入境處申請更新身分證性別。2009年,W小姐向婚姻登記處申請與其男友結婚,但她的申請其後被婚姻登記官拒絕​。拒絕的理由是《婚姻條例》下「一男一女」的定義是指「出生指定性別」的「男」、「女」,即使W小姐已經更新身分證,她的出生指定性別仍然為男性。由於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她的婚姻登記申請因而被拒絕。2010年,W小姐入稟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認為婚姻登記官錯誤解讀《婚姻條例》下的「男」、「女」定義,並侵犯了她的婚姻權和私隱權。

W小姐分別於高等法院原訟庭和上訴庭敗訴,但終審法院於2013年5月13日推翻婚姻登記官的決定,裁決W可以與她的男友結婚。裁決指出婚姻登記官對《婚姻條例》中「女性」的定義對W小姐不公平,裁定條例中「女性」包括已完成性別肯定手術的女性。裁決同時建議政府參考英國的《2004 性別承認法》訂立法例,處理有關性別承認的各項法律問題。為方便政府展開立法工作,終審法院也下令暫緩執行裁決一年。

​本案最終促成政府於2014年成立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為制定性別承認法案作公眾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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