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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廁規例與政策

香港現時沒有法例劃一規管所有公共洗手間的男女分隔制度,大部分公共洗手間的使用規則均由該處所的管理者制定。以商場洗手間為例,跨性別人士按照自己性別認同進入洗手間理應不會觸犯法例。但大家需要注意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下的「遊蕩罪」中規定:

  1.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

  2.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及

  3.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由於「遊蕩罪」適用於包括洗手間在內的任何公眾地方和建築物的共用部分,任何人如果在洗手間內「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即屬違法。一旦遭到別人誤會,跨性別人士可以以「真實生活體驗證明書」(RLE Letter)作出解釋。而該證明書雖然不具身份證明的法律效力,但依然能夠被視為具法律效力的合理辯解,因此跨性別人士不必擔心因為使用自己性別認同的洗手間而負上刑事責任。迄今為止,我們尚未見到有跨性別人士因使用洗手間而遭到檢控的例子。

另外值得留意的是,香港法例第132BL章《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條「男女分隔」(Segregation of the sexes)中規定,五歲或以上的人士不得進入由食環署管理和提供的異性管理和提供的,違者可被判罰款2000元。此條例只規管食環署管理和提供的公眾洗手間和浴室,並不涵蓋其他公眾洗手間。目前,正有一宗針對本條例的司法覆核在高等法院原訟庭進行中,即K 訴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律政司司長 HCAL 646/2022,詳情請見司法覆核檔案庫。

而西九文化區則另有一條公廁規例,根據《西九文化區(公眾休憩用地)附例》第16條,跨性別人士可以「真實生活體驗證明書」作條例下的「合理辯解」而使用自己性別認同的洗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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