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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更換身份證性別標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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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事登記規例》,任何年滿11歲的香港居民均須持有香港身份證,而拒絕向警務人員或入境事務隊成員出示身份證更是刑事罪行。香港身份證顯示了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照片」和一個以「M」或「F」作識別的性別標記。現行政策下,持有香港身份證的跨性別人士,可以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更改性別標記。

多宗司法覆核案件均有提及,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並非用作核實持有人的「法定性別」,而是單純具有用作識別持有人身份的「行政」功能。而在現行香港法例下,任何人的「法定性別」,是指該人的「出生指派性別」,即註明於「出生證明書」上的性別,改性別在香港法例下不能夠被更改。

目前,更換身份證性別標記的條件如下(擷取自入境事務處網站身份證常見問題第22條):

一般而言,曾接受精神專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所提供一系列治療(包括心理治療、荷爾蒙治療及以所選擇的性別角色進行一段時間的實際生活體驗等)的人士,或會獲推薦進行性別重置手術。

已接受以上療程及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應依照以下程序並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以於身份證上反映其性別的更改:

​(a) 提交醫學證明,證明已完成性別重置手術。有關醫學證明應包括以下事項:

(i) 由女性重置為男性​

  • 切除子宮及卵巢;及

  • 建造陰莖或某種形式的陰莖;

(ii) 由男性重置為女性​

  • 切除陰莖及睾丸;及

  • 建造陰道;

(b) 一般而言,所提交的醫學證明應由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的醫生所簽發,並訂明有關手術已包括以上條件;
(c) 如性別重置手術於香港以外進行,則醫學證明需包括醫生的資歷,取得資歷的地點及其聯絡方法;
(d) 如於香港以外進行性別重置手術,而又在取得相關醫學證明方面有任何困難,可選擇尋求香港註冊醫生為已進行的性別重置手術作出評估;
(e) 醫學證明樣本可以在以下連結找到:

​只要所提交的醫學證明能提供充分資料支持申請,若醫生採用其他形式的醫學證明也會被接納;

(f) 收到有關文件後,會按個案的個別情況予以考慮是否批准有關更改申請。

申請人須知:

  1. 根據個別情況,申請人可能需要提交補充資料作處理申請之用。

  2. 為確保各類身份證明文件所顯示的資料一致以及避免可能帶來的不便,申請人須於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如旅行證件)上作出相應更改。

因應終審法院於2023年2月6日就Q及Tse Henry Edward訴人事登記處處長一案(終審法院民事上訴2022年第8及9號)所作出的判決,人事登記處處長現正審慎地研究法庭的判決,檢視以上有關更改身份證上性別的政策,並會徵詢法律意見,以作出跟進行動遵守該終審法院的判決。

香港​公廁規例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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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現時沒有法例劃一規管所有公共洗手間的男女分隔制度,大部分公共洗手間的使用規則均由該處所的管理者制定。以商場洗手間為例,跨性別人士按照自己性別認同進入洗手間理應不會觸犯法例。但大家需要注意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下的「遊蕩罪」中規定:

  1.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

  2.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及

  3.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由於「遊蕩罪」適用於包括洗手間在內的任何公眾地方和建築物的共用部分,任何人如果在洗手間內「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即屬違法。一旦遭到別人誤會,跨性別人士可以以「真實生活體驗證明書」(RLE Letter)作出解釋。而該證明書雖然不具身份證明的法律效力,但依然能夠被視為具法律效力的合理辯解,因此跨性別人士不必擔心因為使用自己性別認同的洗手間而負上刑事責任。迄今為止,我們尚未見到有跨性別人士因使用洗手間而遭到檢控的例子。

另外值得留意的是,香港法例第132BL章《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條「男女分隔」(Segregation of the sexes)中規定,五歲或以上的人士不得進入由食環署管理和提供的異性管理和提供的,違者可被判罰款2000元。此條例只規管食環署管理和提供的公眾洗手間和浴室,並不涵蓋其他公眾洗手間。目前,正有一宗針對本條例的司法覆核在高等法院原訟庭進行中,即K 訴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律政司司長 HCAL 646/2022,詳情請見司法覆核檔案庫。

而西九文化區則另有一條公廁規例,根據《西九文化區(公眾休憩用地)附例》第16條,跨性別人士可以「真實生活體驗證明書」作條例下的「合理辯解」而使用自己性別認同的洗手間。

有關性/別小眾遭受歧視的相關法例與政策

不平衡的正義天平

縱然社會已討論多年,香港至今仍然沒有通過針對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的反歧視條例。然而,這並不代表性/別小眾在遭受歧視時,不能夠為自己發聲。事實上,香港現時有多個渠道接受性/別小眾的歧視投訴,部分甚至具有法定效力。以下將列舉兩個例子,以供參考:

1. 在現有法例框架下,向平機會作出投訴

平機會是香港的法定機構,負責執行《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 雖然四條條例並未包含對性/別小眾的保障,但其中《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部分條文亦適用於保障性/別小眾的權利。以跨性別人士為例,平機會一般都會受理以《殘疾歧視條例》所作之投訴,此一機制勉強填補了目前法例的漏洞,但某程度上也是對跨性別人士的另一種歧視性的標籤。此外,《性別歧視條例》亦可用於針對性別(只限男/女)的歧視措施,例如早前有關中學生髮禁的投訴便是以《性別歧視條例》作出投訴。

​詳細資料:https://www.eoc.org.hk/zh-hk/enquiries-and-complaints/complaints/how-to-make-a-complaint

2.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性別認同及性傾向歧視投訴機制

任何人如因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在教育、就業、使用服務、租住房屋等方面遭受歧視或被人作出冒犯的行為,都可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提出投訴。投訴亦可由投訴人的獲授權代表代為提出。

在某些情況下,小組可能未能跟進投訴,例如:有關投訴不在小組的工作範圍之內;投訴人提供的資料不足;投訴人記不起事件詳情等。若出現上述情況,小組會通知投訴人無法跟進的原因。如認為投訴宜交由其他機構或部門處理,小組亦會告知投訴人聯絡有關機構或部門的辦法,或在投訴人同意下,把投訴轉交有關機構或部門。

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市民免受任何形式(包括性傾向)的歧視,該條例對政府、公共主管當局及代表政府或公共主管當局行事的人具有約束力。若投訴涉及個人或私營機構,小組無法定權力強制個人或私營機構按小組的要求或建議的方式行事,但小組定會盡力為投訴人提供協助。

如你在本港因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受到歧視,或想索取這方面的資料,可親自或委託代表致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熱線2810-3205 查詢或投訴。辦公時間內的來電,會由職員接聽。小組辦公時間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六時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休息

在辦公時間以外,你可利用熱線留下口信和聯絡電話號碼,小組職員會在下一個工作日給你回覆。

查詢或投訴亦可以電郵、傳真或郵遞方式,送交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座13樓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電郵地址:gisou@cmab.gov.hk;傳真號碼:2523-0565)。你也可填寫以下的投訴表格,然後交回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

​詳細資料:https://www.cmab.gov.hk/tc/issues/equal_hotline.htm

跨性別人士婚姻權利

結婚戒指

根據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條例》第40條,合法的婚姻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條例中的「男」和「女」是指出生指派的「男」和「女」,也就是俗稱的「法定性別」。然而,終審法院於2013年5月13日就W 訴 婚姻登記官 [2013] HKCFA 39一案頒布判詞,認為條例對「女性」的定義並不恰當,因此裁定條例中「女性」包括已完成性別肯定(下身)手術的女性。即使《婚姻條例》至今未有作出修訂,但已完成下身手術並更改身分證性別的跨性別人士有權根據普通法與異性在香港結婚。

在香港電影《翠絲》中,主角佟大雄指出婚後更改性別會導致婚姻失效,但有關說法並不準確。保安局前局長黎棟國於2014年解說《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時便指出:「一段已締結的婚姻,不會純粹因婚姻其中一方,因醫療原因接受了整項性別重置手術而自動變成無效。」因此,婚後任何一方更改性別標記並不會影響其婚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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