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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更換身份證性別標記政策

根據《人事登記規例》,任何年滿11歲的香港居民均須持有香港身份證,而拒絕向警務人員或入境事務隊成員出示身份證更是刑事罪行。香港身份證顯示了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照片」和一個以「M」或「F」作識別的性別標記。現行政策下,持有香港身份證的跨性別人士,可以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更改性別標記。

多宗司法覆核案件均有提及,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並非用作核實持有人的「法定性別」,而是單純具有用作識別持有人身份的「行政」功能。而在現行香港法例下,任何人的「法定性別」,是指該人的「出生指派性別」,即註明於「出生證明書」上的性別,改性別在香港法例下不能夠被更改。

目前,更換身份證性別標記的條件有三個選項,符合任何一項均能夠向入境處申請更改:

​(a) 申請人向處長遞交更改香港身分證上性別記項的申請時,需要一併提交醫學證明及其他相關的證明文件以證明符合完成以下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要求。申請會按個案的個別情況予以考慮:

(i) 由女性重置為男性​

  • 切除子宮及卵巢;及

  • 建造陰莖或某種形式的陰莖;

(ii) 由男性重置為女性​

  • 切除陰莖及睾丸;及

  • 建造陰道;

(b) 如申請人未能符合上述的要求,但能提交醫學證明及其他相關的證明文件以證明他/她符合下列要求,其申請會按個案的個別情況予以考慮:

(i) 已完成以改變性徵為目的的手術治療:

  • 由女性重置為男性:切除乳房(雙側乳房切除術);

  • 由男性重置為女性:切除陰莖及睪丸;及​

(ii) 使處長信納他/她已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並以指定格式作出法定聲明確認他/她:

  • 患有或曾經患有性別不安;

  • 緊接申請日期前的至少兩年內,已持續以另一性別生活;

  • 餘生將會繼續以另一性別生活;

  • 緊接申請日期前的至少兩年內, 已持續接受異性荷爾蒙治療;及

  • 將會繼續接受持續的異性荷爾蒙治療,並會按處長就其荷爾蒙水平作抽查的要  求,提交相關的血液測試報告 。

(c) ​如申請人未能或將不能符合(b)段就完成相關手術治療的要求或就接受異性荷爾蒙治療的要求,申請人須提出合理的醫學理由,並提交醫學證明及其他相關的證明文件,以解釋不能符合完成上述相關手術治療或接受異性荷爾蒙治療的要求的原因。該等申請會按個案的所有相關事實及情況作例外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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