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Christine
自從Q和Tse Henry Edward兩宗司法覆核案件獲上訴庭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後,跨性別人士的法律權利再次成為社會和法律界的焦點。該案的爭議在於跨性別人士在法律上的性別定位,尤其是未完成下身手術的跨性別人士的法律定位,這對性別多元平權絕對是非常關鍵的議題。但是不論該案上訴成功與否,對跨性別人士造成不公的法律與政策也不會因而完全解決。真正的平權之戰,從來都不在法庭,而在於社會之中。法律或者能夠提供一個有效的制度,但真正的平等是透過社會中每一個人互相理解和尊重而達致。在司法覆核有結論之前,筆者希望先和大家探討一些真正影響著跨性別人士每天日常生活的法例。這一次,我們先從「選擇洗手間」這個每天都必須面對的問題著手,看看法律如何促成對跨性別人士的歧視。
「如何選擇洗手間」對很多人來說可能是相當愚蠢的問題,但對跨性別人士來說,這可能是每天都需要煩惱的問題之一,甚至是不少跨性別朋友性別不安(gender dysphoria)的來源之一。在Q v 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一案的上訴庭判詞中,法官亦都提到身分證上註明的性別是有實質作用的,尤其在於性別指定設施的使用、醫院服務和執法等。(1) 在這些按照二元性別劃分的公共設施前,使用者應該根據甚麼選擇?身分證?性別認同?還是生殖器?似乎不論以甚麽依據進行選擇,都未必能夠成為「正確」,更不可能讓所有人都安心。筆者作為跨女,時常都會面對這個問題,進入女廁又擔心被誤會,但一身女性打扮進入男廁也可能令其他使用者感到不安。為免不必要的麻煩,有時只能夠選擇使用殘疾人士洗手間。這不禁讓大家疑惑,到底法例有沒有規定洗手間的設置和使用。
事實上,香港並沒有一條法例劃一規定市民必須依照身分證上性別使用洗手間,也沒有禁止某性別的人使用其他性別的洗手間。換句話說,洗手間使用者在一般情況下並不會單純因為進入男廁或女廁而直接觸犯法律。唯一的例外就是香港法例第132BL章《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條「男女分隔」(Segregation of the sexes)中規定,五歲或以上的人士不得進入由食環署管理和提供的異性公眾洗手間,違者可被判罰款2000元。這條規例自1961年訂立起,從未作過任何修改,也當然沒有對男、女性別作任何定義。但這條條例僅適用於由食環署管理的公廁,也就是說,其他如商場內的洗手間並不在此限。另一條相關的法例則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遊蕩」(Loitering),當中列出三種情況可能構成干犯「遊蕩罪」: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及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因為「遊蕩罪」適用於包括洗手間在內的任何公眾地方和建築物的共用部分(common parts),這也成為較常用作檢控非法進入異性洗手間的刑事法例。
面對兩條含糊不清的法例,不少跨性別朋友可能都會遇過或擔心在洗手間內被誤會,有些朋友會隨身攜帶俗稱「廁所紙」的真實生活體驗證明,在必要時都能夠作出解釋。但相信大家都知道,「廁所紙」並非身分證明文件,也不是正式法律文書,醫生在簽發時也通常會附帶一句「廁所紙並不是法律文件,我沒有法律責任」。這個說法並不完全正確,面對其他人的質疑時,「廁所紙」固然能夠協助大家即使作出解釋。曾經亦有跨性別人士在洗手間內被誤會,而警員到場看過「廁所紙」有向報案人解釋,之後便不作跟進。當然,一旦上到法庭,法庭通常也會接納「廁所紙」作為證據,證明事主並沒有惡意。說到這裡,相信大家都意識到這些落後的法律對跨性別人士造成一定程度的麻煩。即使未必會因為使用洗手間而被定罪,法律也始終未能為跨性別人士提供全面的保障。
隨著愈來愈多人關注性別議題,筆者近年都陸續在香港不同地方發現「性別友善」洗手間的蹤影,這無疑是一項喜訊。「性別友善」洗手間不但為跨性別人士提供便利,也是增強公眾性別多元平等意識的良機。撰寫本文時,筆者正身處荷蘭阿姆斯特丹,留意到這裏大部分公共洗手間都分別設有男廁、女廁和性別友善洗手間,有些地方甚至只設有性別友善洗手間。在這裡,筆者免卻了選擇洗手間的煩惱,也不必擔心被人誤會,性別不安感也大大降低。
惟香港現時仍然有一些不合理的條例,窒礙這些性別多元平等的發展。有次到茶餐廳用膳時,正好想去洗手間,這才留意到茶餐廳內那個只有三塊階磚大小的洗手間竟然勉強擠進了尿兜。滑稽的是,這個洗手間貼著「男廁」的標誌,而旁邊有坐廁的洗手間則貼著不分男女的廁所標誌。難道這就是「性別友善」措施?後來通過茶餐廳老闆得知,裝置尿兜是為了符合食環署的要求。早前《端傳媒》亦都介紹位於深水埗主張性/別友善的黑窗里餐廳,餐廳老闆希望餐廳的獨立廁格不分性別。但為了符合食環署的要求,被逼裝置尿兜,老闆於是長期封印尿兜,並貼上告示指尿兜只是「裝飾」。(2) 翻查香港法例後發現,《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123I章)第8條規定所有餐廳必須根據餐廳內可容納顧客人數裝設指定數目的尿兜和坐廁。荒謬的是,不論餐廳大小,尿兜竟然是必須的裝置。以一間可以容納100人的餐廳為例,法例規定餐廳必須設有一個尿廁和一個坐廁於男廁內,以及一個坐廁於女廁內。香港法例對於設置尿兜的堅持,實在令人不解。
筆者並不主張完全摒棄性別指定洗手間,但規定設置不分性別洗手間的餐廳必須裝設尿兜,豈不是多此一舉?在寸金尺土的香港,面對如此要求,試問還怎會有餐廳願意花錢浪費空間設置性別友善洗手間?時至今天,性別在香港的法律定義尚未完全釐清,但簡單一小步的包容和接納,已經能夠為跨性別人士帶來生活的便利,減少生活中需要面對的壓力。
(1) Q v 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 [2022] HKCA 172, §53
(2) 沈諾基:〈深水埗黑窗里:走進這家素食「餐廳」,一場可能的變化在等你〉,《端傳媒》,2022.08.01,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220801-culture-black-window-lee-in-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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