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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庭到廁所:實際生活體驗醫生證明信

撰文:Christine

特別鳴謝:跨青時刻

去年筆者寫了一篇評論《從法庭到廁所:一場平權之戰》,討論了當今香港針對洗手間管理和使用的落後法例,以及這些法例對跨性別人士日常生活所造成的不便。大半年過去,K先生 訴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律政司司長的司法覆核尚在等待裁決,但社會上對於跨性別人士使用洗手間安排的爭議似乎愈演愈烈。常見於網絡的說法往往包括像「容許跨性別人士使用自己性別認同的洗手間,不就是讓男人進入女廁嗎?」這類荒謬絕倫的論述全無邏輯可言,不攻自破。但同時,社會上也有部分反對聲音是衝著持有「實際生活體驗醫生證明信」(又稱廁所紙,RLE Letter)的跨性別人士而來。因此,筆者希望藉《從法庭到廁所》系列的新一篇文章,釐清一些坊間對跨性別人士的誤解,也為社會大眾提供一個切實可行的洗手間管理建議。


性別肯定醫療服務

要了解「實際生活體驗醫生證明信」,首先要認識香港醫療系統為跨性別人士提供的性別肯定醫療服務。談到醫療服務,我們往往會聯想到「疾病」、「治療」等概念,但性別肯定醫療服務有別於傳統對於治療疾病的理解,服務對象不是病人,目標也不是醫治,但對跨性別人士卻往往有著「救命」的作用。


在香港,不論公立或私家服務,所有性別肯定醫療服務均由普通科醫生開始。經普通科醫生轉介至精神科醫生後,精神科醫生會幫助當事人了解自己的性別認同,同時提供情緒支援。精神科醫生亦會和當事人一同探討合適的性別肯定醫療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轉介至臨床心理、言語治療、內分泌科、外科等等。因此,性別肯定醫療服務是相當個人化的醫療服務,每一位跨性別人士所需要的服務都不相同,關鍵在於這些服務是否能夠協助當事人紓緩性別不安感等。


實際生活體驗醫生證明信 與 它的法定地位

實際生活體驗醫生證明信(以下稱「RLE Letter」)是一封由精神科醫生發出,證明當事人為跨性別和性別認同為何的醫生信,信件內容會提及醫生建議當事人以其認同的性別生活,當中包括但不限於:文件及言談的稱呼,設施如洗手間、更衣室,也應以其認同的性別安排。對不少跨性別人士來說,實際生活體驗是性別過渡的重要一環,只有在日常生活中以自己認同的性別生活,才能夠紓緩強烈的性別不安感。而RLE Letter的存在,有助當事人跟學校、職場等商討各項性別相關安排。即使萬一遭到保安或警員查問,需要為自己進入認同性別的設施辯解,除了口頭解釋,也可借助醫生信件向對方解釋,促進雙方的溝通。


圖:RLE Letter(中文版)【圖片由跨青時刻提供】


雖然醫生往往會強調RLE Letter並非身份證明文件,也不是正規的法律文件,但RLE Letter其實依然有著重要的法律地位。相信社會大眾對於醫生紙都不會陌生,即使是平日向公司請病假,往往都需要有醫生紙作證,又或疫情期間常見的「免針紙」,也是醫生證明信的一種。這些醫生紙、免針紙等,都沒有法律授予其法律地位,但日常生活,甚至政府政策都會視之為有效的證明文件,RLE Letter亦然。


不但如此,其實早在2016年立法會制定《西九文化區(公眾休憩用地)附例》(第601A章)(以下稱「《附例》」)時已經考慮到RLE Letter的應用。從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文件〈根據《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第601章)第37條提出的擬議決議案小組委員會報告〉(CB(2)1688/15-16號文件)可見,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曾經就《附例》中有關「進入公廁」的規定提出建議。陳志全議員向西九管理局查詢會否就西九文化區提供無分性別的廁所,以滿足照顧者及跨性別人士的需要,並作為一項家庭友善設施。西九管理局則回應指,西九文化區內將會設有家庭廁所,以供有不同需要的人士使用,而就進入該類廁所而言,擬議附例第16條的規定將不會適用。


而當時擬議的《附例》第16條原文為:

(1) 除非獲准許或有合辯解,男性不得進入公廁撥作女性專用的任何部分。 (2) 第(1)款不適用於年齡在 5 歲以下的兒童,而該兒童是由 一名看管或照顧該兒童的女性所陪同的。

(3) 除非獲准許或有合辯解,女性不得進入公廁撥作男性 專用的任何部分。

(4) 第(3)款不適用於年齡在 5 歲以下的兒童,而該兒童是由 一名看管或照顧該兒童的男性所陪同的。

(5) 任何人違反第(1)或(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1 級罰款。


在內務委員會的建議下,最終版本的《附例》第16條被改為:

(1) 除非獲准許或有合辯解,男性不得進入公廁撥作女性專用的任何部分。 (2) 第(1)款不適用於年齡在 5 歲以下的兒童,而該兒童是由 一名看管或照顧該兒童的女性所陪同的。

(3) 除非獲准許或有合辯解,女性不得進入公廁撥作男性 專用的任何部分。

(4) 第(3)款不適用於年齡在 5 歲以下的兒童,而該兒童是由 一名看管或照顧該兒童的男性所陪同的。

(5) 任何人違反第(1)或(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1 級罰款。


此一更改絕非偶然,內務委員會指出,西九管理局有需要在條例中提供合理辯解的免責辯護,因為此舉可為西九文化區公眾休憩用地的使用者提供更佳保障,公眾亦應有權利提出合理辯解的免責辯護。條例原文中的「合法辯解」要求公眾在面對指控時,尋找具法律效力的辯解。但修訂後的「合理辯解」則不在此限,即使RLE Letter在法律下沒有法定效力,跨性別人士依然能夠以此作為「合理辯解」,合法進入和使用符合自己性別認同的洗手間,而不用擔心遭到檢控。


洗手間的管理

由於現時香港法例並沒有劃一針對洗手間使用的規定,全港大部份洗手間都是由業主或管理公司負責管理。不同的業主或管理公司對其轄下的洗手間會有不同的規定和安排,但其實大部份情況下,根本就沒有人會刻意制定一項洗手間使用規則。在管理物業的洗手間時,業主或管理公司可以積極認識跨性別人士的需要,並讓前線管理人員清楚認識RLE Letter的意義和用途。同時,管理人員亦應清楚法例下對於洗手間使用和管理的要求,避免讓跨性別人士在使用性別指定設施時承受不必要的精神與心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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