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跨性別父母與子女管養權 家事法庭裏的是與非

撰文:Christine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到底是一句口號,還是一道真理?隨著性別平權逐漸成為社會主流聲音,各地政府均在逐步推動司法改革,以讓跨性別人士在法律上獲得平等對待便是其中之一。每當談及平權議題,大家必然會首先聯想到憲法、人權法、反歧視法等相對吸睛的議題,但在芸芸法律議題當中,有一個與大家息息相關的課題卻往往受到忽視——那就是「家事法」。談及家事法,普羅大眾都會馬上想起「離婚」訴訟。的確,家事法庭每天都在處理離婚案件,但一宗離婚案件當然不是大家想像中般簡單,從分居,到子女管養權(又稱撫養權),再到財產分配,每一項爭議都可以寫出一個系列。因此,本文並不能夠把整部離婚法律一一闡述,唯有抽絲剝繭,為大家揭視家事法庭在處理子女管養權安排的閉門聆訊中,種種法律考量,以及當中對跨性別父母的態度。


婚後更改性別不影響婚姻效力

其中一個在香港跨性別社群中廣為流傳的法律謬誤,便是「婚後更改性別會導致婚姻自動失效」。關於這種說法的由來實在已經無從稽考,但甚至連電影《翠絲》中也有提及這一說法,可見大家普遍都誤會了香港法律對婚姻的規定。雖然香港現行的《婚姻條例》規定婚姻締結雙方必須為「一男一女」,但當中並沒有明文提及婚後更改性別的法律後果。早在數十年前,香港的確有婚後更改性別而導致婚姻無效的案例,但這些案件均是由配偶單方面向法庭提出「婚姻無效」的呈請,藉故解除婚約。反之,時任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於2014年曾在立法會上明確表示「一段已締結的婚姻,不會純粹因婚姻其中一方,因醫療原因接受了整項性別重置手術(性別肯定手術)而自動變成無效。」


既然配偶一方在更改性別後,已締結的婚姻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其作為父母的身份也不會因而被改變。假如在一段婚姻中,丈夫在接受性別肯定手術後把身分證性別標記更改為「女性」,「他」在這段婚姻中依然是「丈夫」。假如他們育有子女,「他」在法律上依然是子女的「父親」。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子女的出生證明文件上對「父母」的標註原則上是不能被更改的,所以即使「父親」在日後更改姓名,甚至性別,也不會影響與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

子女管養權不是利益而是責任

每當一段關係走到盡頭,雙方往往會嘗試為自己爭取更大利益,彷彿渴望補償自己對關係所付出的青春時光,這一點是能夠被理解的。但是,我們時常發現即使在子女管養權的安排上,離異的夫婦也會爭持得難分難解。因此,在討論子女管養權的法律前,我們必須清楚一點——子女的管養權不是父母的利益,而是父母的責任。


在香港的家事法下,子女的管養權是指透過法庭判令授予照顧和監管子女的權力。離婚後獲得管養權的父親或母親須負責照顧該子女的日常生活,並就子女日常的福利事項作出各項決定。在部分情況下,法庭亦可能會給予父母共同撫養權,也就是讓父母雙方就子女日常生活作出適切安排,以容讓父母雙方在離婚後仍能共同照顧子女的日常生活,共同為子女日常的福利事項作出決定。這當然需要父母之間的積極配合,否則共同撫養權只會成為引發更多爭議的導火線。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法庭會為了確保子女能夠有穩定的生活而判定子女與父母其中一方居住,而另一方則擁有探視權,即定期探望的權利,探望安排也非常多元化,例如在週末到另一方的家中居住亦可。這些安排的重點只有一個,就是讓父母雙方繼續能夠盡自己作為父母的責任,並繼續陪伴子女成長,避免子女成為父母感情破裂的犧牲品。


一切以子女利益為依歸

即使每宗家事案件的背景和爭議內容都不一樣,但家事法庭在判定子女管養權時也只有一個考量,就是子女本身的利益。法庭會參考許多因素而決定對子女最有利的安排,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1. 盡量保持現狀;

  2.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

  3. 雙親的品格、能力和個性;

  4. 雙親的財務資源;

  5. 雙親和子女的身體和精神健康;

  6. 可提供予子女的住所;

  7. 子女本身的意願;

  8. 讓所有兄弟姊妹與雙親其中一方同住的好處;

  9. 家庭的宗教和文化;

  10. 任何專業報告,例如醫療、學校或法庭福利官的報告,而有關報告可涉及子女與家人的關係、居住條件、精神或健康等。

為了讓法庭更清楚了解子女當前的狀況與日後的生活安排,離婚雙方須要在審訊前提交表格2B表格E(適用於離婚呈請)(即〈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和〈財務報表〉)或表格2D(適用於共同申請)(即〈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父母均須如實交代,以讓法庭用最客觀的角度審視子女的利益,並作出日後安排。


雖然「子女本身的意願」屬於法庭考量的因素之一,但法庭對此會以最謹慎的態度處理。首先,家事法庭會避免採用直接詢問子女意願的做法,以避免子女在抉擇時承受不必要的壓力。過往亦有案例,父母嘗試賄賂子女以然他們說出對自己更有利的說法,這種行為無異於向法庭展示自己的品格不宜照顧子女,等同直接放棄了子女的管養權。


性傾向與性別認同不影響父母能力

英國家事法庭早於1991年已在C v C (A MINOR)一案中表示,父母任何一方作為同性戀者並不會是法庭剝奪其子女管養權的理據,真正讓法庭考慮的是如何讓子女生活在理想的家庭關懷之中("the ideal environment for a child was the home of caring parents")。但該案的法官同樣指出,在同性戀家庭成長的子女可能會因而承受較多的社會壓力和朋輩壓力,未必對子女的成長有利。因此,法庭需要權衡,找出對子女最有利的成長環境。這宗判決源於1991年,在三十多年後的今天,社會對多元家庭的接受程度已大有提升。香港的家事法庭去年也做出了歷史性裁決,在NF v R一案中,裁定一對女同性配偶作為子女的「普通法下的父母」。可見香港法庭對多元家庭的接受程度也大有提升,相信父母作為性/別小眾並不會影響子女享有理想的家庭關懷。


跨性別家長的情況可能會較同性戀家長複雜一點,但法庭的考量仍然只有那一項,就是子女本身的利益。事實上,英國家事法庭已有多宗關於婚後更改性別後離婚的訴訟,在子女安排的判決中,法庭甚至對父母一方作為跨性別人士的情況隻字不提,可見性別不是法庭裁定子女管養權的考慮因素之一。歸根究底,法庭只關心子女的成長道路會否得到適切照顧和關懷。去年,連一向對性別議題保守的天主教會亦宣布跨性別人士不但能夠受洗,更能充當別人的教父母。由此可見,社會對跨性別人士的偏見正在逐步消除,法律也理所當然地會跟隨社會進步。

父母的責任

婚姻的承諾不一定能夠信守一輩子,但父母對子女的責任卻是終身的。有別於刑事訴訟或民事侵權訴訟等,在離婚案件中,法庭上不會出現「受害人」,也不會裁定婚姻關係中的對錯,但任何家事法官都非常清楚一點,小朋友永遠是這場訴訟中的匿名受害人。家庭破裂對小朋友的成長可能造成不可磨滅的傷痕,因此,家事法庭永遠把子女的利益作為最大依歸,哪怕犧牲更多,也要盡力彌補對子女造成的傷害。


離婚訴訟往往可以拖延數月,甚至數年,這很多時候是離婚雙方的自私行為所致。有時父母為了爭奪子女的管養權,不惜在庭上互相指責,把各自的責任推卸予對方,把關係破裂的緣由歸咎於對方,最後受傷的就是子女。為人父母者,也應該深明這個道理。如果法律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人人平等是為了維護人的尊嚴,那麼「愛護」和「關懷」就是維護子女福祉的至高原則。一部家事法寫得再好,也不是為家庭糾紛作裁斷的理想工具,充其量就只能把關係破裂帶來的傷害減少,把子女的福祉提高。成熟理性的父母都應該考慮子女福祉,與其在法庭上為各自未盡的責任對簿公堂,倒不如放下成見,共同商量對子女最有利的生活安排,既能節省訴訟所帶來的花費,更能讓子女感受到父母對自己的關懷和愛護。

Comments


如你對網站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希望進一步了解跨性別法律議題,歡迎與我們聯絡

Thanks for submitting!

本網站所提供的資料僅供參考。我們雖然已盡力確保本網站內的資料準確無誤,但並不對該等資料的準確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對該等資料,我們不會就任何錯誤、遺漏或錯誤陳述或失實陳述(不論明示或默示的)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對任何因使用或不當使用或依據本網站所提供的資料或未能使用該等資料而引致或所涉及的損失、毀壞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相應而生的損失、毀壞或損害),我們概不承擔任何義務、責任或法律責任。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