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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平機會行政總監朱崇文的言論】停止逼害跨性別女性 人人都享有身體完整的權利

終審法院於2023年2月6日就Q 和 Henry Edward Tse 訴 人事登記處處長一案頒布書面判詞,裁定入境處現行政策要求跨性別男性「切除子宮和卵巢」,及「建造陰莖或某種形式的陰莖」,才可以把身分證性別更正為男,侵犯了跨性別人士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下的權利,並頒令廢除。此裁決對於承認跨性別人士身份、保障跨性別人士私隱不被侵犯,具有重大的法律意義,終審法院更是首次在判詞明確表示《香港人權法案》保障了所有人的「性別認同」和「身體完整」的權利。

平等機會委員會(下稱:平機會)行政總監朱崇文日前接受傳媒訪問時發表了以下言論——

「這個判詞不是討論歧視與否,我想很難說究竟這是不是歧視,我不能直接說。第二,既然法庭的判詞只是就著個別個案去作判決,你說反過來,跨男和跨女的分別是什麼,這個我想要等法庭去看。因為兩個性質都不同,那個重置手術的性質都可以不同,所以結果都有可能不同,亦都可能一樣。我真的說不到,因為我不是這方面的專家。」


在香港現行的法律框架下,法定性別是指「出生指派性別」,即列於出生證明書上的性別標記,而身分證性別標記僅具有用作核實持有人身份的行政功能。終審法院在判詞中指出,在行政功能上,身分證的性別標記是為了方便核實持有人身份,持有人的外表與身分證性別標記不相符,往往是造成行政不便的原因,而持有人的性器官則與身分證性別標記的功能毫無關係。因此,政府在制定更換身分證性別標記政策時,以性器官手術作為標準本身與身分證的功能並不相符。


此外,終審法院判詞中提到,在Q 和 Henry Edward Tse 訴 人事登記處處長一案開審前,與訟雙方已經就《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的權利達成共識,認為當中包含了「性別認同」和「身體完整」的權利。判詞指出,這些權利屬於「個人特徵相關」的核心價值,政府以任何形式對這些權利作出限制和干預,法院都需要採用較嚴格的審查標準。而政府在制定更換身分證性別標記政策時,採用最具入侵性和風險的標準,要求跨性別人士進行毫無醫療必要性的手術,是對跨性別人士人權的嚴重侵犯。判詞強調,任何形式的醫療程序都應該以當事人的意願為依歸,而政府的政策不應介入任何人決定接受醫療程序的意願之中。


由於Q 和 Henry Edward Tse 訴 人事登記處處長一案的兩名上訴人均為跨性別男性,法庭僅就跨性別男性的更換身分證性別標記政策頒布法庭命令,裁定有關規定違憲。但綜觀整份法庭判詞,上述提到的各項考量因素,法庭已經明確指出入境處政策對跨性別人士的人權侵犯是不能夠被接受的。醫學界早已指出性別肯定手術並非性別過渡的必要過程,終審法院也指出了性別肯定手術對部分跨性別人士不具有醫療必要性,故不應作為政策標準。即使對於希望進行手術的跨性別人士而言,容許他們在手術前更換身分證性別標記,也有助於他們進行性別過渡,免卻日常生活上的尷尬。


入境事務處在判詞頒布翌日,已經於網站上表示「人事登記處處長現正審慎地研究法庭的判決,檢視以上有關更改身分證上性別的政策,並會徵詢法律意見,以作出跟進行動遵守該終審法院的判決。」


現行政策下,跨性別女性如果需要更改身分證性別標記,必須完成手術,切除陰莖及睪丸,並建造陰道。這項手術同樣在醫學上不具有任何醫療必要性,進行與否,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根據終審法院的判詞,所有人均享有「性別認同」和「身體完整」的權利,要求任何人進行非必要的手術,是對個人核心價值的嚴重侵犯。這一點,同樣適用於跨性別女性的政策之中,在政策的本質上與跨性別男性沒有任何差別。


平機會作為在香港負責執行《性別歧視條例》,並致力推動性別平等的法定機構,竟然主動作出針對跨性別女性的歧視言論,實在令人感到疑惑。平機會於2018年發表的《就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 所作的回應》中指出,政府「應根據國際及本地人權責任而定出立場,引入性別承認制以履行相關責任。」平機會也同意最理想的性別承認模式是讓個人作出自我聲明。如今,終審法院就身分證性別輸入制度作出裁決,平機會竟然在裁決上自行劃界,剝奪跨性別女性在法律下享有同等權利的機會,實與平機會之宗旨相違背。


此外,平機會行政總監朱崇文直指問題需要留待法庭解決,顯然是將問題再次推卸予司法機關。早在2013年的W小姐案,終審法院已經建議政府就性別承認問題立法。然而時至今天,《性別承認法案》未見蹤影,跨性別人士需要就各項法律問題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法庭不是解決行政失誤的平台,更不是制定政策的地方。司法覆核不僅浪費跨性別人士的時間、金錢和心血,更對司法系統造成沉重負擔。平機會對於是次案件的回應不僅不負責任,更是對跨性別女性的嚴重歧視。


我們敦促平機會採取正確的態度看待終審法院的判決,予以公平、恰當的回應。人事登記處亦可能就更新政策的議題諮詢平機會,平機會應當根據國際及本地人權責任而明確立場,並督促政府採取適當措施,尊重跨性別人士的性別認同權利和身體完整權利,避免以政策帶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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