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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承認】勝訴又如何?性別承認制度何去何從?

撰文:Christine

終審法院於2023年2月6日就Q 和 Henry Edward Tse 訴 人事登記處處長一案頒布書面判詞,裁定入境處現行政策要求跨性別男性「切除子宮和卵巢」,及「建造陰莖或某種形式的陰莖」,才可以把身分證性別更正為男,侵犯了跨性別人士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下的權利,並頒令廢除。雖然入境處已經在網站上指出「人事登記處處長現正審慎地研究法庭的判決,檢視以上有關更改身分證上性別的政策,並會徵詢法律意見,以作出跟進行動遵守該終審法院的判決。」但一天未見新政策,相信跨性別朋友們都會感到萬分焦慮。


近日,前發展局及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楊立門先生在無綫新聞台節目有理說得清上表示「香港是個開明和包容的社會,不應忽視一些性小眾朋友的問題,我們的道德和性別觀念也不應一成不變,但卻要防範某些西方社會過分重視個人權利而違反常理的做法。」在評論中,楊先生指,在蘇格蘭有一名聲稱自己是女人的男犯人,竟然獲准在女性監倉服刑,後來發現他曾經犯過強姦罪,事件在蘇格蘭造成很大民憤。又認為西方的性別承認制度開放得驚人,「只要一個男人說他認為自己是女人,他便會獲發一張女性身份證。」相信楊先生所指的,就是現時西方國家陸續通過並實行的「自我宣稱」性別承認制度。而西班牙國會就在今年2月16日通過法案,容許所有年滿16歲的人透過自我聲明,變更身分證上登記的性別。


在討論「自我宣稱」性別承認制度的利弊前,我們應該首先釐清幾個重要的概念。跨性別人士泛指任何性別認同與出生指派性別不相符的人士,除了跨性別男性和跨性別女性外,還有非二元性別人士。香港目前身分證上的性別標記僅有M和F兩個選擇,似乎已經忽略了非二元人士的存在。此外,在性別承認問題上,香港更有令人摸不著頭腦的特殊政策。在目前的制度下,每一位香港人均擁有兩個性別,分別是「法定性別」和「行政性別」。前者是指每一位香港市民「出生證明書」上印載的出生指派性別,後者則是身分證上顯示的性別標示。這對順性別人士可能不是一個問題,但對於跨性別人士就會是很大的煩惱。由於香港現時沒有任何更新出生證明書的方法,在更新身分證的性別標記後,跨性別人士的「法定性別」和「行政性別」就會不相符,也就是一個人同時擁有兩個不同的性別。而即使終審法院裁定入境處政策違憲,香港依然未有一套完善的性別承認制度,這些法律問題將直接影響到跨性別人士的日常生活。


楊立門先生提到蘇格蘭有一名犯下強姦罪的跨性別女性獲准在女性監倉服刑,引起公憤。但這顯然不是性別承認制度造成的問題,而是蘇格蘭的監獄政策出現明顯漏洞。該名涉案的跨性別人士在今年1月24日被判處強姦罪名成立後,由蘇格蘭監獄管理局安排到康頓維爾女子監獄等候判刑。有關安排在引起民眾熱議後,蘇格蘭首席部長施雅晴在1月26日宣布,該名跨性別人士必須離開女子監獄,改往愛丁堡男子監獄還押,同時指示監獄管理局研究其跨性別政策。容許干犯強姦罪的犯人囚禁於女子監獄固然會對其他女性囚犯造成安全隱憂,但將她轉移到男子監獄同樣不合理,也把該名跨性別囚犯的安全置之不理。值得留意的是,蘇格蘭早前雖然通過了新的性別承認制度,容許跨性別人士以「自我宣稱」的方式承認性別,但有關法案遭到英國政府駁回。換句話說,蘇格蘭的性別承認制度仍然跟隨英國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即:要求申請更新性別的人士向性別承認審裁小組提交證明(包括:患有性別不安的證明、兩年的實際生活體驗證明)並向小組聲明自己有意繼續以性別認同的性別生活直至離世,得到小組信納後,便會發出性別承認證明書,容許更新性別。


顯然,英國的性別承認制度並非「自我宣稱」制度,而蘇格蘭監獄的安排也顯然與性別承認無關。香港於2018年也有一位跨性別女性在囚人士提出司法覆核,指控懲教署將她囚禁於專門關押男性在囚人士的壁屋懲教所,並多次安排男性懲教職員對其進行搜身,又曾停止向她提供賀爾蒙治療長達半年。當時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她部份勝訴,懲教署須就延誤向她提供賀爾蒙治療作出賠償。雖然法庭指懲教署安排她囚禁於男子監獄和安排男性懲教職員對其進行搜身並沒有違憲,但法庭也在判詞中建議執法機關須要檢討有關跨性別人士搜身和羈押政策,不應以「一刀切」的機制作安排。自此案以後,懲教署一般都會安排跨性別囚犯在不分性別的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服刑。由此可見,不同部門、機構在處理不同人士需要時,可以以具彈性,且人性化的手段處理,而非在所有政策上「非男即女」。在蘇格蘭引發的那宗爭議,正正反映出官員和行政人員在處理問題時緊隨政策措施,而不加以思考。


目前,世界各地均有不同的性別承認制度,我們難以逐一探討。但終審法院早在2013年W小姐案中指示政府參考英國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進行本地立法,我們可以先從英國的性別承認制度開始着手。


根據《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在英國更換護照上的性別標記必須通過性別承認審裁小組的審核。審核條件包括患有性別不安和已經進行兩年的實際生活體驗,而這兩項要求均需要有醫生提供醫學證明。值得注意的是,荷爾蒙治療並非作為實際生活體驗的必要條件,所以英國的性別承認制度不需要任何藥物和手術介入。在滿足上述證明後,性別承認審裁小組會要求申請人聲明自己有意繼續以性別認同的性別生活直至離世。這一聲明具有法律效力,雖然不會完全杜絕申請人多次轉換性別,但在聲明中作虛假陳述屬刑事罪行。英國於2005年正式實行《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以來,也未曾有申請人成功瞞騙性別承認審裁小組更新性別作非法行為。


Q 和 Henry Edward Tse 訴 人事登記處處長一案的審訊中,代表申請人的Lord Pannick御用大律師也提出了多項建議,包括要求申請轉換身分證性別標記的人士作出「願意繼續以性別認同的性別生活直至離世」的聲明,一旦改變主意,也有法律責任通知入境處再次更新性別標記,這樣就可以確保身分證性別標記反映出準確的性別。不論最後香港政府採納哪一種性別承認制度,跨性別人士的性別認同權利依然是不容侵犯的。


「自我宣稱」的性別承認制度在西方國家愈趨普遍,但這項制度是否就等同於「無王管」?是否像楊立門先生所說的「只要一個男人說他認為自己是女人,他便會獲發一張女性身份證」呢?這是對「自我宣稱」制度的常見誤解,也是大多數人反對「自我宣稱」制度的原因。的確,如果允許任何人隨意更改性別標記會造成很多不便,也會引起部分人的安全憂慮。事實上,大多數國家的「自我宣稱」制度與英國的性別承認法令相當相似,同樣會設立一個有政府管理的性別承認審裁部門。申請人通常都需要向部門宣稱自己願意以性別認同的性別生活,直至離世。即使沒有醫療介入,性別承認制度依然嚴肅和謹慎。


性別不一致過去被視為精神病的一種,要求跨性別人士有一定程度的醫療介入以更新性別也有其道理。但近年來,醫學界普遍主張性別不一致「去病化」,不再視性別不一致為精神疾病,強制醫療介入似乎就相當不合理。「自我宣稱」制度能夠保障跨性別人士的性別認同不受外在醫療干預,也能夠顧及所有因健康問題而不能進行醫療性別過渡的跨性別人士。


經過十年時間,香港的《性別承認法》仍然不見蹤影,惟有寄望入境處制定真正公平、尊重人權的新政策。在一眾香港跨性別朋友等候新政策出爐之際,請大家一方面繼續緊密留意政府最新公布的消息,另一方面也請大家一同關心身邊的朋友,不論是順性別還是跨性別,我們深信所有矛盾和衝突都能夠透過溝通和交流化解,所有歧視和偏見都能夠透過尊重和關愛消除。不論最終性別承認制度何去何從,真正需要正視的問題根源還在於社會,只有讓大眾看見性別的多元色彩,才會創造出更共融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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