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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人士被強姦不受法律保障?律師不敢告訴你的可怕真相

撰文:Christine


近年來,世界各地都出現把跨性別人士與性罪行相提並論的社會輿論,但這些輿論往往都是以抹黑跨性別社群的訊息為主,甚少談及跨性別人士作為性罪行受害者時所遭遇的不公。今天,就讓我們一同揭露這個一直被法律界粉飾的醜陋真相。

法律改革報告揭露可怕真相

立法會秘書處於2020年10月發佈的一份統計報告顯示,在2000至2018年的19年間,香港的性罪行定罪率僅得12%,遠遠低於同屬普通法地區的英格蘭及威爾士85%以上的性罪行定罪率。早在2006年4月,時任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和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已要求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展開全面研究,重新審視香港所有過時的性罪行,並提出改革方案。同年7月,法改會成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全面展開香港性罪行法律研究。17年過去,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建議的大部份改革建議仍未落實,部分甚至一直未獲政府回應,更莫論登上立法會議程,而其中一項被漠視的建議便是在「強姦罪」的定義中包涵跨性別人士。


2019年12月,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公佈《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其中就「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的初步建議中提出對「陽具和陰道的定義」作出修訂,以涵蓋手術建造的陽具和陰道。報告指出,進行了性別肯定手術建造陰莖的跨性別男性能夠以男性身份干犯強姦罪,而進行了性別肯定手術建造陰道的跨性別女性則同樣可能以女性身份成為強姦罪的受害者。現時法例把跨性別人士徹底排除在外,不但有機會放生罪犯,更是對跨性別人士性自主權的嚴重侵犯。


強姦罪不保障跨性別女性

法改會這項建議意外揭露了現時《刑事罪行條例》下對於「強姦罪」的定義,出現了一個不容忽視的驚人漏洞,就是跨性別女性在遭受強姦時,並不受有關法例保障。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而強姦罪在香港的定義是指「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早在2013年W小姐案的終審法院判詞中已經指出,在未有《性別承認法》的基礎之下,香港法例所指的「男」和「女」均指向出生證明書上所載的法定性別。由於出生證明書的性別不能夠被更改,換句話說,香港法例下的「強姦罪」是指「任何(順性別)男子與一名(順性別)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順性別)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當時他知道該(順性別)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順性別)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香港多個跨性別組織一直積極爭取就《性別承認法》立法,以確立跨性別人士在法律框架下的性別身份。香港政府對此卻一直拖延,第二階段諮詢看似遙遙無期。大家可能會問,跨性別女性在遭受強姦時,香港目前的法律系統能夠提供什麼保障?由於「強姦罪」的定義排除了以手術方式建造的性器官,似乎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跨性別女性遭受未經同意下以插入陰道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對方也只能被控以較寬鬆的「猥褻侵犯罪」(即俗稱「非禮罪」)。兩者不但性質大有不同,非禮罪的量刑也與強姦罪相差甚遠,干犯強姦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但干犯非禮罪則最高只可判處10年監禁。


外國早有先例 政府繼續懶理

事實上,英格蘭及威爾士早於2003年修訂《性罪行法令》,加入一項對「身體部位的定義」,以涵蓋「性別肯定手術」建造的器官,同樣的定義也可見於蘇格蘭的《性罪行(蘇格蘭)法令2009》。正如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所言,香港目前這種荒謬的法律漏洞,絕對是罔顧了跨性別人士的性自主權。政府對建議的持續拖延,更加令跨性別群體持續暴露在危險之中,香港的跨性別人士不能受到法律的保障,只能選擇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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